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煦丰农业碳汇:《农业法》框架下 农田生态价值如何转化 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时间:2026-09-03
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
煦丰农业碳汇:《农业法》框架下农田生态价值如何转化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
中以合联(重庆)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昆仑工委秘书长 中国碳汇产业网特约评论员 刘德安
一、法条溯源:农业碳汇写入法律,生态价值转化有了制度依据
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绿色发展专章明确提出,建立健全农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,逐步完善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,鼓励挖掘农田生态功能,推动农业碳汇潜力释放。这意味着农田碳汇不再只是理论层面的研究课题,正式上升为法律所支持的发展方向。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,农业生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粮食产出,耕地固碳、温室气体管控等生态效益很难转化为实际经济收益,广大种植主体只获得农产品销售收益,农田巨大的生态价值无法体现。
伴随《生态环境法典》同步施行,两部法律相互衔接,构建起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法治框架。但同时法律也清晰划定边界,农业碳汇价值实现是“逐步完善”的改革方向,并非已经全面放开的成熟商业模式,从田间固碳潜力到可交易碳资产,中间存在严格的法定流程,不能简单把田间改良效果直接等同于可交易碳汇指标。读懂制度机遇与现实约束,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碳汇建设的前提。
二、现实困境:传统模式下农田碳汇转化存在多重障碍
我国耕地面积广阔,稻田更是具备巨大的固碳减排潜力,但传统耕作模式制约了农田碳汇价值落地。 长期过量施用化肥、农药、除草剂,造成土壤有机质持续消耗,部分耕地出现板结、酸化、重金属累积等问题,土壤固碳能力持续衰减。传统模式大多只关注产量,忽视耕地质量养护,即便农田存在固碳潜力,也缺少可行技术同时兼顾增产、改土、降排放多重目标。
不少农业碳汇探索项目,更多依靠农艺措施调整,仅仅聚焦碳指标,容易出现产量波动、稻米品质没有提升,农户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。如果碳汇项目需要牺牲粮食产量,就违背了农业法把粮食安全放在首位的根本原则。 与此同时,很多项目只看重碳收益,却不能同步改善土壤环境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,单一依靠碳收入,模式抗风险能力弱,很难形成可持续的产业闭环。这就迫切需要一套综合技术方案,把粮食生产、耕地修复、减污降碳、农产品增值、碳汇增收有机结合在一起。
三、永川示范实践:煦丰光合液构建农田多元价值协同路径
重庆永川稻田示范项目应用煦丰碳中和技术(煦丰光合液),正是在新法制度框架之下,探索农田生态价值综合转化的现实样本。这套技术不单独追求碳汇单一指标,而是实现生产效益、生态效益、品质效益、碳汇效益同步释放。 在耕地修复方面,技术能够对稻田土壤重金属起到钝化作用,持续改良土壤理化性状,推动耕地逐步达到有机种植土壤标准,提升土壤有机质,夯实土壤固碳的物质基础。
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 在粮食生产层面,示范田实测稻谷增产幅度可达8%‑20%,在改良土壤的同时守住粮食产能底线,避免出现为了固碳降排放而牺牲产量的情况。经过技术改良之后,稻米品质得到大幅度提升,产出的生态大米安全性、口感品相明显改善,拥有很高的市场溢价,种植主体可以直接通过农产品销售获得实实在在的经营收益。 生产过程当中,技术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化肥、农药、除草剂的使用,做到节能减排,从源头降低农业面源污染,减少生产端物资投入成本。
在碳汇潜力层面,土壤有机质提升、稻田甲烷排放得到抑制,农田固碳能力得到增强,为农业碳汇开发打下良好的田间基础,为种植主体开辟潜在的碳收入来源。 由此形成“粮食增产增收+生态大米溢价增收+降本节支+碳汇潜在收益”的多元收益结构,改变单纯依赖碳汇收益的脆弱模式,让农户愿意参与、能够受益,契合农业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立法本意。
四、厘清关键区别:田间固碳潜力不等于国家核证碳汇
虽然改良后的农田具备良好的固碳减排潜力,但必须分清法律层面的重要边界,田间试验观测得到的减排、固碳效果,不等于国家核证、可以直接交易的碳汇资产。 按照现行制度,农业碳汇想要完成价值转化,需要严格遵循国家发布的方法学,开展规范的地块监测、样本采集,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核查,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系统完成登记备案,经过全部法定程序之后,形成的减排量才具备交易属性。
永川示范项目属于企业自主开展的民间试验示范项目,项目所观测到的固碳减排效果,是特定区域条件下的试验结果,不能直接当作可交易碳汇对外宣传。 煦丰光合液带来的重金属钝化、土壤培肥、增产提质、药肥双减、增加碳收入,是田间层面的综合效益,真正实现碳汇市场化交易,还需要匹配国家制度规范,完成后续整套核查备案流程。这是所有从事农业碳汇相关业务必须恪守的合规底线,不能跳过制度流程,把试验效果直接包装成碳汇交易产品。
五、农业碳汇发展不能脱离农业主业,要保障农民核心利益
依据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精神,农业碳汇发展必须立足农业主业,粮食安全是第一优先级,碳汇收益只能作为农业生产的附加收益,不能本末倒置。推进农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,不能脱离种地本身,不能把碳汇当成唯一盈利点。
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 如果忽视农产品产出与耕地养护,单纯炒作碳概念,既不符合立法精神,也很难长久运行。
从经营主体角度来看,农户、合作社参与农业碳汇相关实践,优先可以享受到的是土壤改良、作物增产、生态大米溢价、化肥农药投入减少带来的实实在在收益,碳收入属于远期潜在收益。 市场主体在推广技术、开展项目的时候,应当如实向基层经营主体讲清现实条件,不夸大碳汇短期收益预期。煦丰光合液的实践启示我们,发展农业碳汇,应当先把耕地养好、把粮食种好、把农产品品质做好,在此基础之上,再去挖掘农田碳汇的经济价值,这样的模式才具备可持续推广的基础。
六、面向未来:制度完善与技术迭代双向并行
放眼长远,我国农业碳汇产业还处在制度建设的阶段,相关方法学、监测体系、交易机制还在持续完善。 一方面国家会持续健全农业生态补偿、农业碳汇相关制度规则,为农田生态价值转化打通制度通道;另一方面,也需要更多市场化技术开展多点试验,积累不同土壤、不同气候条件下长期田间数据,为农业碳汇方法学优化提供实践支撑。
全国煦丰碳中和组织新修订《农业法》系列解读之三 煦丰光合液所展现的重金属钝化、培育有机土壤、增产8%‑20%、生态大米溢价、减少化肥农药除草剂、节能减排、增加碳收入的综合效能,为农业碳汇提供了一套“生产‑生态‑碳汇”协同的实践样本。未来还需要在更多水稻主产区布设试验,积累跨区域长期监测数据,持续完善技术应用标准,配合国家制度建设,推动农田生态价值转化走向更加规范成熟。
七、结语
新修订《农业法》为农业碳汇打开制度窗口,但价值转化是循序渐进的过程。农业碳汇不是简单的“靠土地卖碳”,而是耕地质量提升、粮食稳产增产、农产品提质增效之后衍生出来的生态红利。 只有坚守粮食安全底线,兼顾农户多元收益,平衡技术创新与制度合规,农业碳汇这条赛道才能行稳致远。以煦丰光合液为代表的新型绿色技术,立足田间实际,兼顾多重效益,为落实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了可观测的实践参考。 |